ASTM玩具易燃性檢測標準
ASTM F 963-91
4.2節──玩具耐燃性要求(Flammability Requirements)
凡是玩具或玩具配件使用之材料均需符合下列要求︰
A.紡織品材料︰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紡織材料依照16 CFR Section 1610之要求。
B.紡織品外其它材料︰
玩具或玩具配件所使用之硬質或軟質固體材料,依照16 CFR Section1500.3(c)(6)(iv)之要求。
前言︰
所有紡織品不論是天然的或合成纖維,皆為易燃物。
因此,當這些易燃的紡織品成衣料穿在人們身上,若不幸燃燒時就會對人造成傷害。也因為如此,我們擔心當它做成玩具時,不幸燃燒而對小孩也會造成傷害。
紡織品類耐燃性試驗
16 CFR CHII PART 1610-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
A.目的
減少因燃燒而造成的意外傷害及生命損失,同時以燃燒之等級來分,以便使大家知道該如何防范較具危險性的紡織品。
B.范圍
一般紡織品皆適用此方法,但是帽子、手套、襪子以及做為里襯的布織物(interlining fabric)不適用。
C.等級
(a)Class 1-Normal flammability 正常燃燒︰
原文︰(1)Textile without nap, pile, tufting,flock or other type
of raised-fiber surface.(平面織物)
中譯︰當洗前或經過干洗以后,其燃燒時間必須大于、等于4秒或不著火。
原文︰(2)Napped, pile,tufting,flocking or other textile having
a raised-fiber surface.(起毛織物)
中譯︰當洗前或經過干洗以后,其燃燒時間必須大于7秒或當刷毛部分燃燒但底層沒燃燒,或火焰著布點熔化。
(b) Class 2-Intermediate flammability 中度燃燒︰(介于Class 1與Class
3 之間)
(1)起毛織物︰當洗前或經過干洗以后,其燃燒時間從4秒到7秒之間。
(c) Class 3-Rapid and intense buring 急速和激烈的燃燒。
(1)平面織物︰當洗前或經過干洗以后,其燃燒時間小于4秒。
(2)起毛織物︰當洗前或經過干洗以后,其燃燒時間小于4秒且底層也燃燒。
D.測試方法
(1)樣品︰分為原樣品應干洗、水洗后之樣品兩種,每種測試皆取樣品五個(經向3個,緯向2個)
(2)儀器︰45°防火測試機─Fig 1;刷毛機Fig 2;
干洗后滾筒及干洗劑;
烘箱105℃±5℃;
干燥器─內含硅膠凝體干燥劑;
棉線︰經絲光處理柔軟加工之50支白棉線;
燃料─丁烷氣體;
試樣夾─用以固定樣品,其樣品寬長為2〞×6〞(inch)(Fig. 3)。
(3)程序︰
3.1將試樣貼粘在不銹鋼試樣夾中,若試樣為毛面纖維則需用刷毛機將毛向刷立。
3.2裝妥后的試樣放置于105±5℃的烘箱中至少30分鐘。
3.3取出烘干后的試樣放置于干燥器內至少15分鐘。
3.4打開打烷開關,同時調整火焰至5/8 inch 長。
3.5取試樣放置在45°的斜板上,掛好固定線,并在其末端吊掛重錘。 (20 g)。
3.6關上滑門并歸零。
3.7按下接觸鈕,使火焰與試樣進行一秒鐘之接觸。(由干燥器中取出試樣至與火焰接觸之全部程序需在45秒內完成)。
3.8若試樣易燃,則燃燒的火焰循試樣往上燃燒并燒毀重錘線令其落下此時定時器停止計時,并記錄其停止時之秒數。
3.9其余之試樣依同法操作。
3.10若5片試樣中有燃燒秒數低于4秒(平面纖維制品)或燃燒秒數低于4
秒(毛面纖維制品)或判定之級數為3級者即失敗,則取其失敗之方向5片重新測試。
注:
1.若玩具或玩具包裝上未標示玩具可洗滌者,則無需進行干洗/水洗之過程。
2.當取經3緯2測試,如有燃燒則再加取危險方向5片測試,共10個數據不需作干洗/水洗。
3.當取原樣經3緯2測試時未燃燒則必需做干洗/水洗后經3緯2。
紡織品外之其它固體
16 CFR CHII SECTION 1500. 44
METHOD FOR DETERMING EXTREMELY
FLAMMABLE AND FLAMMABLE SOLIDS
A.要求
玩具或其配件所使用之硬質或軟質固體材料其沿主軸之燃燒率依1500.44方法應不超0.1inch/sec.
B.方法︰
a.試樣準備︰
1.粉狀、粒狀、糊狀樣品︰
將樣品填入一平坦長方形金屬容器內(6 inch x 1 inch x inch)。
2.硬質或軟質固體︰
量其物質之大小尺寸,將其主軸以水平方向擺,且以任何金屬環來支撐,同時讓樣品盡可能的暴露。
b.方法:
1.將樣品置于通風櫥內,并將通風櫥之進囗關閉。(溫度保持68℉-88℉)。
2.手持點著的蠟燭(直徑至少1
inch)于樣品長軸之邊緣,使火焰觸及樣品之瞬間,開始計時5秒或至樣品已自行燃燒(視二者何者為先)才將蠟燭移開。
3.當火已沿樣品燃燒完畢或燃燒計時至60秒,手持二氧化碳之滅火器或類似之滅火設備將樣品撲滅。
4.量取燃燒長度及燃燒時間,并以下列公式計算燃燒速率︰
l(inch)/ T(sec)